第一部分:总则
蓝犀牛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犀牛公司)对外经销体系设立:代理商与合作伙伴(以下简称代合公司),其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并严格遵守蓝犀牛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代合的资格认定
代合公司承诺在灭蚊机产品的销售方面只销售蓝犀牛公司系列生态灭蚊机产品。
代合公司要严格履行蓝犀牛公司规定的各项规定,维护蓝犀牛公司制定的产品价格体系。
代合公司需对蓝犀牛系列生态灭蚊机产品有充足的了解,接受蓝犀牛公司提供的必要的市场培训。
具备符合要求的销售渠道,提供当地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部分:代合公司的发展原则
一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的发展原则为一地区只设立一家代理商,代理商在经销区域拥有独家经销权,代理商在获取代理资格前必需向蓝犀牛公司交纳销售保证金,同时与蓝犀牛公司确认年度销售指标。代理商下面可以设立多家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的发展与解除权利由一级代理商所有,蓝犀牛公司不承担一级代理商与二级代理商两者之间签署的任何形式的代理协议所产生连带责任(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责任除外)。二级代理商的日常管理由一级代理商执行,一级代理商必需每月向蓝犀牛公司报备其代理区域的业务发展状况
二级代理商/合作伙伴:在没有一级代理商的区域,可以设立蓝犀牛环境科技TOP合作伙伴,享有的产品折扣要高于代理商经销折扣,合作伙伴不需要交纳销售保证金,但需按相应折扣足额支付货款,并按照规定备货;合作伙伴累计销售数量达到100台以上者可按照相关政策发展其为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
代理商发展的政策约定:
产品型号 |
约定折扣 |
级别 |
保证金 |
销售指标 |
Br-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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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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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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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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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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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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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2014年度代理商的销售保证金按照地区特点金额为5-40万元。代理商在取得代理权的同时必需向蓝犀牛环境科技交纳一定金额的销售保证金,销售保证金以预付货款的方式打入蓝犀牛公司指定的帐户,如代理商完成了年度销售指标,此项销售保证金将在年度代理协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由蓝犀牛公司返还给代理商;代理商亦可选择此笔款项作为下一批订货的预付款。如代理商没有完成年度销售指标,此笔保证金将以违约金的形式转为蓝犀牛环境科技所有。
第四部分:代合公司的产品范围和备货要求
文件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包括:蓝犀牛系列生态灭蚊机产品,及灭蚊机相关耗材配件。
价格体系
合作伙伴发展的政策约定:
合作折扣 |
累计销售数量 |
备货数量 |
每期订货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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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累计销售数量到达折扣标准的经销公司,统一实行年终返利。
对于累计销售数量达到100台以上者,公司根据合作伙伴的实际操作能力授权代理,根据代理商协议的相关政策签订协议书。
售价约定
为确保产品售价的一致性,代合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蓝犀牛公司提供的产品市场指导价格进行产品的销售,价格下调必须在市场指导价格的5%的范围内,代合公司的市场价格若违反了蓝犀牛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将拒绝发货,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部分:市场秩序
取得代理资格的代合公司,必须严格执照约定的地域进行经销活动,不得越界操作,否则蓝犀牛公司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有权立即解除违反规定的代合公司的经销权。
各代合公司不得私自进行换货、抵货、恶意竞争等暗箱操作,否则一经查明蓝犀牛公司可以立即取消其经销权。
不同地区的代合公司如出现跨地区销售,必须向总部进行申请,根据总部销售政策执行。
各代合公司在本区域内若有销售意向需向蓝犀牛公司报备,蓝犀牛公司提供统一报备表格,并有责任保护各代合公司报备的销售项目。
第六部分:经销权的终止和延续
代合公司对蓝犀牛系列生态灭蚊机产品的经销权在约定期限内有效。
经销权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之一的,原有经销权自动被取消:
1. 约定期限已满,双方没有就继续签约达成一致意向的;
2. 约定期限已满,代合公司一方经销权限有所扩大或缩小的;
3. 约定期限未满,代合公司一方出现严重违规或暗箱操作行为的;
4. 约定期限未满,代合公司一方主动提出放弃经销权,经与供货方协商后达成解决方案的;
5. 约定期限未满,代合公司一方出现重大人员或机构变更,供货方认为可能影响约定履行的;
6. 约定期限未满,代合公司一方涉及经济或刑事案件的;
7. 遇有其它突发性事件,导致约定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行的。
经销权的延续
在下列必备条件下,经销权允许延续:
1. 原约定期限已满,双方就继续签约达成一致意向的;
2. 原约定期限已满,代合公司按公司计划顺利完成市场发展计划,并表示出继续合作意向的;
3. 原约定期限未满,代合公司一方负责人出现正常人事或机构变动,不影响双方约定执行的。
第七部分:本公司拥有对本文件条款的解释权和决定权。
蓝犀牛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15